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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如何计算加班时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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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兵是贵阳优品物业有限公司的一名电工,主要从事小区维修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元/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每月工作时间为.6小时。年12月,章兵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年6月至年12月期间所有工作日每天延时16小时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和法定休息日每天工作24小时的加班工资,称在公司工作期间,每天24小时均在配电室工作从未休息,但公司并没有支付任何加班工资。同时,提供了年6月至年12月期间的张维修单。维修单显示,此期间内张某在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外维修96次、休息日维修40次、法定休假日维修64次。章兵所在公司该支付加班费吗,加班时间又应如何计算呢?

我们来看下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此外,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号)第五点规定,“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由此可知,本案中章兵的具体工作时间应根据维修单的记录来认定,对章兵每月工作时间进行累加,对于每月超出.6小时的工作部分,应认定为加班,并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加班工资支付的规定支付其加班工资。

综上所述,综合工时制加班认定需要注意以下五点:一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需要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并经其批准;二是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劳动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每月工作时间20.83天/月×8小时/天=.64小时;每季工作时间天/年÷4级×8小时=小时;每年工作时间天/年×8小时=0小时;三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在休息日轮班工作的,不算加班,视为正常工作,无需支付加班费;四是只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需按照%支付劳动报酬;五是在法定休息日轮班工作的,应按加班处理,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的%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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